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2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住安徽省无为市**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15时10分,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皖Q3****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市**镇**广场附近向**小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大道图书馆门口路段处时,与朱某某驾驶的临时号牌黑A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驾车逃逸,朱某某驾车追赶将其车逼停,双方协商无果后朱平平报警。随后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赶至现场,经现场勘查,发现被告人张某甲有酒后驾车的嫌疑,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242mg/100ml。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73.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认定,张某甲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符合逃逸情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海青
(院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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