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组,住址肥东县**镇**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的小型轿车沿肥东县店埠镇郭湾巷行驶至公园路与安乐路交口附近时,被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次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当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朝银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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