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958********,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所在地阜南县张寨镇**村**组**号,现住阜阳市颍州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15日中午其吃饭时饮用了白酒,饭后其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外出,当日晚19时20分许,其沿**省道行驶至张寨镇**路段时,与张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之后马某某驶小型汽车经过时再次与张某甲发生碰撞。经认定,张某甲在第一起事故中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在第二起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为167.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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