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1】1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租住青岛市李沧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12月4日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罪,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1月26日假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0日已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1时40分,被告人张某甲持C1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南村镇海信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处,与刘某某停放在行车道上的豫******/豫*****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相撞。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经对案发日提取张某甲的血样进行检验,乙醇成分含量为213mg/100ml。
案发后刘某某报警,张某甲在现场等候处理,后经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张某甲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双方损失自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破案过程、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被告人的身份、驾驶资格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主要责任,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将车辆停在路边装卸货物时被一辆轿车追尾其报警及因事故造成损失的事实;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甲案发当天饮酒的事实;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属醉酒状态,山东省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豫******/豫*****挂解放牌/宇畅牌重型平板挂车尾部反光标识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B25990-2010《车辆尾部标志板》要求;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证实案发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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