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8********,回族,初中肄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住址**。曾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于2020年1月1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处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镇**村路段,与前方步行的刘某某刮擦,被害人刘某某受伤,张某甲驾车继续行驶至德州市陵城区**酒吧,并在**酒吧继续喝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扶丰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过程中车辆侧翻。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送检的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2mg/100ml。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等;7.现场勘验笔录等;8.卡口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萌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其住所,联系电话:17611401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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