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荣成市**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政策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22时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荣成市**镇****村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6.5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查获经过等;
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检察官:唐贝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9276****。
2、随文移交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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