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4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经鉴定,其血液样本血中乙醇含量为155.17mg/100ml)粤S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莞市**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等意见书;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常锐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211****,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1572813****。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