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03197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花园**,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因本案于2020年3月9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粤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城市花园昌记新村路段时与由张某乙驾驶的粤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02.1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6.现场执法视频、抽血视频、出入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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