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号,现住廉江市******号。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6日3时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8****的小汽车行驶至廉江市**镇**路环卫站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63.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已达163.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李军

                               

                              2020年10月23

                                   (院印)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