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市**区**村**号,现住廉江市**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7月6日3时许,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K8****的小汽车行驶至廉江市**镇**路环卫站路段处,被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进行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63.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电子证据;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血液中的乙醇成份含量已达163.8毫克/100毫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光盘壹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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