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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23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4时58分,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持C1D驾驶证驾驶豫H*****小型汽车,沿武陟县焦贾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董永大道丁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0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血夜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  泮

检察官助理:钱亚杰

2021年1月20 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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