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6****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江北新区园西路西延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浦六南路和旺鑫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5.7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现场查获及抽血情况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歆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