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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5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村民小组,现暂住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村委****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因逆向行驶,于2019年11月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罚款二百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时5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持C1证驾驶苏D2****号小型轿车,沿武某某****省道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省道**路路口时,遇张某乙驾驶的苏D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D****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双方车辆发生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处置该事故过程中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体内血样鉴定,张某甲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4.5毫克/100亳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甲已赔偿张某乙车辆损失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丙、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现场勘验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能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州

2020年623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某某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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