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5********,汉族,江苏省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南路**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4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教养一年;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22日被原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11日被江苏省东台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6月21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6月30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二年。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袁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9月8日凌晨,醉酒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镇**村**组路段,在车内睡觉休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
2.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笔录;
7.江苏省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监控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秋萍
检察官助理 丁国秀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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