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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5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7****”的小型轿车,从本区经八路百年老鸡店出发行驶至翡翠城东门南边,后因与其发生纠纷的妻子举报,被民警电话传唤,其留在车内等待处警民警。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4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原地等候处警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4.被告人张某甲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留在原地等候处警民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婷 

检察官助理:张丽丽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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