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B3****轿车沿谊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西电路交口西1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冀B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同方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张某甲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25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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