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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号。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3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冀B3****轿车沿谊园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西电路交口西1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冀BV****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同方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张某甲受伤。经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巍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25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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