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现住**乡**村。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9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R8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京沪高速连接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城县*村**洗浴路段左转弯驶出公路时,与对行薛某某驾驶的冀J9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张某甲弃车逃逸。经检验,被告人张某甲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46.8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薛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的证言;
3、酒精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字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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