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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新县********号现住该处。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2月1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月25日,同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4月24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5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为索要欠款,酒后驾驶一辆牌照为冀F2****的黑色大众小型汽车,沿安新县**镇**村小路行驶到杨某甲家中闹事,杨某甲报警,后张某甲拒不听取民警劝告,并辱骂民警,民警对其强制抽血,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甲、张某乙、杨某乙、肖某某、杨某丙的证言;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5、张某甲户籍信息;6、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7、安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8、安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报告书;9、交警大队出警情况说明;10、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2、安新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生元

检察官助理:吕晓晨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2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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