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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9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无极县**********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月14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找本村村民张某乙找地方堆放土,在无极县**村村西地里二人发生口角,后二人拳头巴掌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致伤张某乙。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张某甲家人积极赔偿张某乙,并取得张某乙对张某甲的谅解。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5日主动到无极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和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后自行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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