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沿正定县蟠咬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贾村集贸市场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张某乙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事故中张某甲与张某乙负同等责任,崔某甲、崔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2.5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俊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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