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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排**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4年8月11日因犯赌博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12月16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17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7时20分许,张某甲无证且醉酒驾驶悬挂冀B0D***牌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医院东侧时,与张某乙头西尾东行驶的冀B00***牌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经天津天永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1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天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山西明德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世新

   2020617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河北省**市**县**镇**村**排**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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