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住本村,2019年2月7日因寻衅滋事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循环化工园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晚19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沿藁城区**村南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冀A*****号机动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2.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 明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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