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曾用名:张某乙,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80********, 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2019年12月11日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2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鹿泉区获鹿镇海山大街北外环限高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61mg/100ml,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张某甲对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3.现场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1.6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树良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3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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