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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号,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车号为冀A*****小型汽车行驶至长江大道与珠峰大街处时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4.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案件移送书、犯罪嫌疑人照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65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立勇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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