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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浙G2****小型轿车从浦江县第一小学附近出发,行驶至浦江县仙华街道文景路与文旗路交叉口地段时,与前方由张某乙驾驶的正在等待红灯的浙G8****小型轿车(车载张某丙)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04mg/100mL。经浙江省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5mg/100mL。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系张某丙打电话报警,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接处警单、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吴某某的证言,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祖喜

检察官助理:毛晓锋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799****。

2.随案移送案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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