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文昌市**镇**中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7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甲和陈某某等人在文昌市**镇**路**KTV包厢唱歌喝酒。次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张某乙的琼A6****号小型轿车(上载张某乙)欲将张某乙送回家,途经文昌市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5月26日,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样进行鉴定,检测出乙醇,其浓度为1l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领取车辆通知书、危险驾驶案件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王欣欣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文昌市**镇**中心,联系电话:15120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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