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9K****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罗湖区行驶至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翔大道香港中文大学路段掉头口掉头时(途经机荷高速),车头右侧与在该路段行驶由文某某驾驶的粤B*****号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张某乙、文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某、张某乙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张某甲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警支队指挥中心处理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罗嫱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房,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情况说明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6.随案移送谅解书、证明、张某甲工作情况鉴定、悔过书、黄某某入院通知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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