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大阳”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永漋镇永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贾家台村一组桥西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吴某某驾驶的鄂H*****号“大通”牌货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张某甲、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吴某某、张某乙、王某某的陈述笔录;3、犯罪嫌疑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陆争映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972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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