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54********,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08 月13 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劲野”牌二轮摩托车从仙桃市**镇**小区至**河边,后驾车返回。19 时20 分许,当车行驶至214 省道**镇**村路段,二轮摩托车与同向前方由高某某驾驶的鄂F*****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鄂F****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追撞,造成张某甲、二轮摩托车上乘车人张某乙、王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仙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8.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