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5时,被告人张某甲在家吃饭时喝了一杯米酒。随后张某甲驾驶车牌为湘******(套牌)两轮摩托车和张某丙一同前往张某乙家里。在张某乙家里张某甲又喝了两罐啤酒。从张某乙家出来后,张某甲、张某丙各驾驶一辆摩托车在国道319线行驶,行驶至1539km+500m处,张某甲发生单方事故。张某丙随即报警。交警发现张某甲有醉酒驾驶嫌疑,当日21时30分,在沅陵县人民医院对张某甲进行抽血。经鉴定,张某甲的血液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牌号为湘******两轮摩托车照片物证;
2.户籍资料、血液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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