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051990********,汉族,初中文化,牡丹江市**公司工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室。2020年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牌照为黑C****J传祺牌SUV机动车,在牡丹江市阳明区**小区内把停放在路边的黑C****2号白色奇骏汽车撞坏。黑C****2号驾驶员张某乙发现后报警。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牡丹江市公安局110报警受理单、认罪认罚文书、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及采血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
2. 证人张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 长:史 琳
检察官助理:王艺玮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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