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坊村**号**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4月1日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6年11月25日假释。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同张某乙等人在大田县**镇**街**号“**”店吃夜宵喝酒。次日凌晨,张某甲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无证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离开,沿大田县**镇**路往石牌高速口方向行驶。0时31分许,张某甲行驶至**路面路段,适遇行人陈某某未沿人行横道由路左往路右横过机动车道,因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致使摩托车车头与陈某某身体相碰,造成张某甲、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被先行送往大田县医院治疗,民警处警时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车嫌疑,即带其抽血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6.27mg/100ml。经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序为轻伤一级。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陈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139000元,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三明市第一医院入院记录、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大田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大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玉金

检察官助理许贤贤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镇**坊村**号。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