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山**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2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宁化县城郊镇雷陑村其侄子张某乙家中喝酒。当晚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为闽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宁化县城郊镇雷陑村出发,经翠江镇南大街往金鸡山方向行驶,22时06分许,途经翠江镇香米拉客家商务酒店路段时,被宁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含量为239.11 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报警登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宁化县城郊镇雷陑村村委会出具的被告人张某甲家庭情况证明、被告人张某甲出具的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鉴定结果的鉴定意见;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调查记录及现场照片、血液提取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荣春
检察官助理:邱 华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41****;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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