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Z116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满族,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8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嘎查**组**号,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通辽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驾驶蒙G**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通辽市科尔沁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路口北侧时,与前方同向由张某乙驾驶的蒙G**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依法提取血样,并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1.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张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在现场将张某甲查获,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甲赔偿张某乙4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询问及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静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通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