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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4时51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E****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泉路与古城街交叉路口南侧,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及车辆部分机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89.4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唐 占 学

        助理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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