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5********,汉族,高中毕业,工作单位舞阳**公司第**厂,住河南省舞钢市**镇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舞钢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2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23时42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舞钢市**路由*向*行驶至与**路**红绿灯路口时,撞住前方薄某某驾驶的等待信号灯的豫******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豫******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张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2月14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唐某某、薄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和被害人达成谅解,且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霍伟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押舞钢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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