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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粤S*****号小型普通汽车由毕节市七星关城区洪山路经清毕路、天河路路往环城北路行驶,行驶至环城北路与滨河东路交叉口时,因与车内朋友张某乙发生口角纠纷进而抓打,张某甲拨打110报警称被殴打,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特巡警到现场时,发现张某甲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向110指挥中心报告,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派后,随即赶赴现场将张某甲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6.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欧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抽血视频、血液保存、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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