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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镇**村**组,住贵阳市云岩区**小区一出租屋。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8日将案件交办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2月27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Q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浣溪酒店路段时,与护栏、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渝F****7号小型轿车、张某乙驾驶的贵A****V型小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至三车和护栏受损,被告人张某甲与曾某某受伤,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出警后在现场将张某甲抓获并依法在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龙洞堡分院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9.2mg/100ml,超过80ml/100ml的限定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曾某某和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

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涉案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3.被害人曾某某和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

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卢冬

检察官助理 任开龙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85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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