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8分,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贵H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镇远县舞阳镇 新中街老烟草局(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7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其乙醇含量为9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政鑫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在镇远县**镇**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848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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