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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平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蒙K**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汽车南站南侧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时,与沿达拉特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蒙K**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甲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经检验张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51.84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小兰

                              检察官助理李  琴

2021年1月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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