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遵义市播州区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途经遵义市播州区309县道12公里800米(小地名:龙坪镇政府)路段时,遇到在此路段开展夜间酒驾查缉的执勤民警后逃避检查,强行绕行闯关后驶回**镇**社区**街家中,后被公安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将张某甲带到龙坪镇政府路段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又将其带到龙坪镇卫生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蒲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周青青

                              2020年7月28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65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