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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7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郑密路西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张某丙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载张某乙沿郑密路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相撞,至张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张某甲负全部责任,张某丙无责任,张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77mg/100ml。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张某丙、张某乙陈述;3、受案及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刘  润

○年十二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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