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48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国道与**乡道交叉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94.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情况、非党员证明;
(2)查获经过、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指认车辆照片、查获现场视频截图;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电子保单;
(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楠
检察官助理:李珍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新郑市**乡**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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