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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8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巷**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8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000元,与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5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其父母在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家中吃饭并饮酒。当日23时许,张某甲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机动摩托车,从重庆市南岸区**小区出发,沿南滨路往长嘉汇方向行驶至长航公安局路段红绿灯处掉头行驶约50米,与路沿相撞,倒地受伤昏迷,被路过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该张某甲有酒驾嫌疑。随后,张某甲被救护车带至重庆武警总队医院急救,民警要求医护人员对张某甲抽血备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7.4mg/100ml。

归案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车辆指认笔录等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机动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光军

                              检察官助理 杨文婷

                              2021年1月20日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3页。

3.认罪认罚材料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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