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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9231987********,汉族,四川省平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2020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晋C****5号**牌小型轿车,沿阳泉市平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路段时,与该路段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的傅某某驾驶的晋C****H号**牌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由南向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晋C****8号**牌小型客车相遇肇事,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阳泉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民警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于当日23时5分许,将张某甲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送鉴定机构。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3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人员电子档案、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扣押物品清单、居住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及收据。2.证人证言:民警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傅某某、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张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俊

检察官助理:郭钰莹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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