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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0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黑K****1荣威牌小型轿车,由桃山区山湖路行驶至**防疫卡口时,被防疫工作人员举报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7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酒标准。

经侦查,2020年3月7日,桃山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出警,将张某甲带至桃山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张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某甲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鸽

检察官助理:王东升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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