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穆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组,住穆棱市****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七日(刑事拘留期限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01月6日止),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穆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穆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黑C****2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穆棱市福录乡成德村向**镇**村行驶,14时21分许途经八面通镇,沿长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穆棱市农村信用社门前,将前方同向行人潘某某、徐某某、张某乙撞倒,造成潘某某、徐某某、张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理化检验鉴定:“张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293.6mg/100mL。”经穆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物证黑C****2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照片);

2. 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及照片,穆棱市公安局110接警受理单谅解书

3. 证人于某某、金某某、高某某、栾某某、潘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公安机关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照片

7. 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伟刚

                                   2020年11月2日

附:1. 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诉讼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