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08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南京**辉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乡**村**中队**号**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号牌为苏A0****的小型客车,从本市雨花台区板桥新城花生唐出发,经新城大街、凤汇大道、绕城公路、沿鼓楼区扬子江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汉中门大街路口北面附近时被查获,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其醉酒,民警遂将其控制并带至医院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 mg/100mL血,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前科劣迹查询、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闽军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8252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