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镇**场**分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8时22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蒙L*****号五羊牌二轮摩托车,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沿国道10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787公里加700米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吕某某驾驶的蒙A*****号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某甲受伤。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122.1mg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6月13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支付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事故车辆放行通知单、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证言、陈某某证言;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745、746号)、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内华质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2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未离开现场,直至公安机关干警到场,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素芬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4.取保候审材料。
5.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