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7时40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云******号中型专用校车载30人行驶至陆良县板桥镇石坝村委会石坝村村间路段处时,被陆良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核查,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的云******号中型专用校车核定载人数19人,实载30人,超载11人,超过额定人数的57.89%。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2、证人张某乙、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驾乘人员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校车载人,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培林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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