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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园**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N****2黑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9.9mg/100ml。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涉案车辆照片;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邢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邢某某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呼吸酒精检测视频、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磊

检察官助理 马京安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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